干货一条
宋先生与周先生均为羽毛球业余爱好者,一直自发参加羽毛球比赛。年4月28日,宋先生、周先生与案外四人进行羽毛球3V3比赛。过程中,宋先生被周先生击打的羽毛球击中右眼。事发后,宋先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眼人工晶体脱位、前房积血等。一月后宋先生入院接受治疗。7月6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显示:宋先生术前见右眼视神经萎缩,术后5周余验光提示右眼最佳矫正视力为0.05。宋先生表示,周先生明知其年纪大、反应慢、眼睛受过伤,仍未履行注意义务,选择向宋先生大力扣球,致使宋先生右眼受伤,接近失明,构成重大过失。周先生对此不予认可,称宋先生已经七十多岁,眼睛也曾受过伤,受伤前宋先生已经连续参加三场比赛,其应知道自身身体条件是否适宜继续参加比赛及其风险。那么周先生该承担责任吗?
本案中宋先生主张周先生侵犯其身体的行为属于适用一般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行为。周先生实施加害行为与宋先生身体受到伤害这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认定周先生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周先生是否存在过错。就此周先生主张宋先生构成自甘冒险,自己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宋先生则主张周先生存在重大过失,即便不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适用公平责任分担损失。那么关于宋先生行为是否构成自甘冒险,《民法典》第条第1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法院一审认为,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除扭伤、拉伤等风险外,较为突出的风险即为参赛者易被羽毛球击中。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但仍自愿参加比赛,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宋先生在庭审中不主张周先生对其受伤存在故意,而关于周先生对宋先生受伤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法院认为,周先生回球时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且高度紧张的比赛氛围会导致参赛者注意力集中于运动,很难要求参赛者每次行为都经过慎重考虑,故应将此情形下的注意义务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最终,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据了解,自甘冒险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正式确立的新规则。《民法典》严格限定了自甘冒险规则的适用情形,规定其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文体类活动,且仅适用于因参与者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并不能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同时适用。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首例适用《民法典》新规撤销婚姻关系案李某与江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年6月,李某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江某终于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江某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且最终证明李某确实并未被传染,但丈夫的病依然让李某无法接受,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那么李某的诉求能得到支持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艾滋病并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疾病。本案中,江某虽然患有艾滋病,但经过长期的药物控制,已经不在传染期内,因此若李某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将无法得到支持;而若李某起诉要求撤销婚姻,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李某作为无过错方,也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由于本案的特殊性,立案后法官进行了大量细致充分的论证,从保护无过错方利益出发,根据刚刚正式实施的《民法典》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在结婚登记之前未如实告知原告其患艾滋病的事实,原告在知情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应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民法典》实施之后,不仅将登记结婚前隐瞒重大病情作为无过错方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而且还赋予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原告因此得到了最有效的维权途径。本案中,原、被告登记结婚时间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却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且原、被告的婚姻状态一直持续至今,所涉可撤销情形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去年5月26日的下午,年近七旬的陈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在自家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陈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医院治疗。次日,陈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向陈某支付了元以示赔偿。陈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陈某以黄某除已支付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扣除黄某已支付的元,合计.12元。那么陈某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吗?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因受伤造成残疾,确对其造成精神损害,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29元,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的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首例居住权案件王小甲系王某与李某之女,王某与李某早年离婚,王小甲随王某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与张某再婚,王小甲称张某不让其在涉案房屋内居住,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原告王小甲诉称,我是王某与李某的女儿。王某与李某离婚时协议王小甲由王某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承诺王小甲可随他共同生活在涉案房屋内。后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张某将王小甲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涉案房屋内。为维护合法权益,王小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某称年对涉案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张某为房屋共有权人,双方各占50%的份额。并且认为王小甲对涉案房屋有居住权,同意王小甲的诉讼请求。但张某辩称不同意王小甲的全部请求。王小甲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王某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王小甲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那么这种情况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关于居住权,《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未有相关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王小甲依据王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王某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首先,王某与案外人李某之间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王小甲由王某抚养,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与案外人李某分割房屋时未为王小甲设立相应权利。其次,王某单方承诺王小甲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王某作为王小甲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再次,王某与张某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王小甲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王某、张某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基于以上论述,法院认为,现王小甲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其主张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对居住权,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法律规定,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对此进行了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现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上述九部法律在《民法典》施行后废止,是因为立法机关在对这九部法律进行修改完善后将其编纂进了《民法典》。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从而避免了因《民法典》的实施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过大的冲击和不适。由于《民法典》的编纂仅仅是对上述九部法律进行了适当修改,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来根据上述九部法律制定的司法解释在《民法典》施行后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记者:宏伟编辑:左安安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hongxuandoor.com/jibzd/47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