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故意传播艾滋病致32名女性感染,以危
今天小编看到《男子故意传播艾滋病致32名女性感染,应如何定性?》一文后,对于其中作者的观点及法律逻辑(认为该男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太认同,特写此短文,与文中作者商榷:
艾滋病毒携带者10年致32人感染艾滋病,被判24年
据英国《卫报》报道,当地时间10月27日,一名名叫瓦伦蒂诺-塔利托的意大利男子,因在过去的10年里故意与多名女性发生无保护措施的性行为,导致其中32名女性感染艾滋病毒,被法院判处入狱24年。
据报道,这名男子于年被确诊是艾滋病毒携带者。此后10年里,此人通过社交软件和网络等方式与多名女性交往并发生性关系。在此过程中,塔利托采取各种手段试图不对性交过程做任何防护措施。比如谎称自己对橡胶制品过敏,希望对方同意不带安全套做爱,等等。
报道称,十年间塔利托的行为共导致32名女性感染艾滋病毒,但报道并未交代是否有人已经因病死亡。法院以“故意导致他人感染无法治愈的疾病”为由,判决塔利托有期徒刑24年。
报道内容有限,无法判断是以什么罪名起诉的塔利托,也不知道法院最终判决认定的罪名是什么。不过从刑期上看,24年有期徒刑应该不是英美国家最重的罪名。
根据以上假设事实发生在我国,则可能涉及到的罪名有以下分析:
一、传播性病罪
本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抽象的危险犯。卖淫和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满足不特定对方的性欲的行为,包括与不特定的对对方发生性交和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嫖娼则是以交付金钱或者其他财物为代价,使对方满足自己性欲的行为。在医学上,“淋病”“梅毒”是两种最严重的性病,而艾滋病的危害性要大得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该男子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本罪是具体的危险犯。有观点认为,将明知自己染病仍故意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界定为“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样无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导致他人染病均可以被评价为犯罪行为,可以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为,当艾滋病患者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时,其中如果有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则很可能因不知自己已经染病而再将病毒传染给自己的伴侣或者其他发生性关系者,所谓潜在的受害人是难以控制的,此时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受到威胁。
笔者不同意此观点,假设有人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其可能传染给自己的性伴侣,一般情况下,正常的人的性伴侣(也有极个别人员接受不特定的多数性伴侣,不过就算如此,也需要足够的时间与多名异性性交。法律不应过多考虑十分罕见的社会现象。)是相对固定的,这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在时间上、不特定人的数量上)相比,显然要缓和的多。因此,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不妥。
三、故意伤害罪
使他人患有严重且不可治愈的疾病,可以被解释为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关于重伤规定中的兜底条款“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情况。因此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行为可以认定为伤害他人导致重伤。在客观行为上没有障碍。并且也有相关司法解释。
但有观点认为:“艾滋病的感染并非只要发生性关系就必然命中,故而当行为人明知自己患病而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时,其对于导致他人患病的结果所持有的态度更接近于放任。在放任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只能在出现结果时才认定犯罪成立。这样的话,其明知自己患病而故意与多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只有在导致他人感染艾滋病的结果发生时才成立故意伤害罪,未导致他人感染病毒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间接故意没有未遂状态)。”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此案中,确实存在行为人放任结果发生,结果却没有发生的情况。从规范意义上说,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犯罪没有质的区别,没有理由仅处罚直接故意犯罪未遂,而不处罚间接故意未遂;而且有的时候,直接故意犯罪人与间接故意犯罪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既然如此,在共同犯罪未遂的情况下,有什么理由仅处罚直接故意的行为人呢?所以间接故意也存在犯罪未遂的形态,只是原则上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以确定的犯意为前提。)
致于艾滋病人连续与多人发生性关系,以一罪论处,还是以同种数罪论处,笔者认为是值得讨论的焦点问题:
连续伤害多人的行为上是否属于连续犯,取决于连续犯的成立是否要求行为人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如果仅相求侵犯同种法益,那么艾滋病人连续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成立连续犯,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处罚。如果要求连续实施的行为侵犯同一法益,因为每个受害人的身体健康不属于同一法益,应以同种数罪,且并罚,德国一直采取同一法益说,也体现了个人专属法益(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的不可替代性,肯定了不同个人的专属法益的价值。
例如,甲以故意伤害30个人轻伤,如果仅以故意伤害罪一罪从重处罚,最多也是3年以内有期徒刑,导致处罚极不合理。反过来,以同种数罪并罚,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应该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且同种同种数罪并罚较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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