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婚姻制度宋律法典应婚俗,贫家养女愁嫁

宋朝的“厚嫁”制度,准确的说是一种婚姻习俗。我们常听说,因男方给不起彩礼,娶不上媳妇。但,在一千多年以前的宋朝,情况正好相反。结婚时,不是男方给不起彩礼,而是女方买不起嫁妆。在宋朝“厚嫁”之风盛行,女儿的嫁妆是一件大事,不论家庭条件如何,父母都尽量给女儿准备一份丰厚的嫁妆。甚至出现了,父亲去世后,由亲友给女儿筹措嫁妆。父母给女儿置办嫁妆:一方面表达对女儿的疼爱,另一方面展示自己的财力,以便给女儿找到更好的夫婿。在宋朝娉闺女,比娶媳妇费钱得多。《宗法条目》记载,“嫁女一百贯,娶妻五十贯”。那就是,聘闺女比娶媳妇要多花费一倍。“厚嫁”婚俗的形成和发展,与当时的法律制度密切相关。《宋刑统》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这是什么意思?法条明确规定:分家时应该给女儿预留嫁资,在室女享有财产分配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嫁妆属于女方的婚前财产,由女方支配。如果丈夫去世,也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仍然归女方单独所有。如果女方先去世,嫁妆是要归还给娘家的。正是这种法定财产制度,进一步助长了攀比之风,嫁资日益飞涨。在宋朝,一个普通家庭,如果家境不够殷实,需要在女儿很小的时候就开始准备嫁妆。否则,要么,嫁不出去,成为“圣女”;要么,变卖房产、土地,倾其所有。唐宋八大家之一苏辙,在日记写到:“破家嫁女”。他为了给女儿准备嫁妆,几乎倾家荡产。当时社会,一些贫困家庭的女儿,因置不起嫁妆,而成为“圣女”的并不在少数。宋朝“厚嫁”婚俗,客观上给很多家庭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赋予了女性很大的财产权,从女权的角度来讲,不乏具有社会进步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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