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人自由观念文化的体现法律条文与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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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是中国古代少数几个由非汉族民族统治的封建朝代之一,蒙古族作为元代毋庸置疑的贵族,蒙古文化也体现在在国家制度的每个方面。蒙古文化中对人本身的约束比较少,这种表现直接体现在蒙古族的法制历史中。

受萨满教的早期影响,国家的各项制度对蒙古人的身体和心理很少限制,处于一种相对自由的状态中,但这种自由也妨碍了蒙古人与其他民族形成平等的氛围,阻碍了蒙古文化与其他民族文化的交融,下面将从法律条文与具体政策两方面发现蒙古人这种“自由”观念文化的体现。

蒙古传统法律制度

蒙古族在法律制度上的成就还是比较少的,集中体现在法律制裁的手段与制裁力度上。作为游牧民族的蒙古族对于规则与制度上的观念有所缺失,在建立元朝时也并没有将其与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结合起来,是一种非常初级的法律体系。

1.九字崇拜与法律初成

蒙古族人对数字九有一种天生的崇拜,这种崇拜直接体现在自成吉思汗时期颁布的法律条文里,对于犯人的处罚,多是用九的倍数为基准,对罪犯处以一倍“九”到十五倍“九”不等的牲畜处罚,也就是说最高的惩罚就是头牲畜。对于盗窃牲畜之人的惩罚,也是赔偿其盗窃数量九倍的相同牲畜。可以看出这种法律的制定是与蒙古族的游牧传统息息相关的。

2.蒙古人在法律中的相对自由

在上面的法律条文中也可以看出,蒙古法律的惩罚手段很少上升到对人的直接惩戒,只有犯人无法付出其应有的赔偿时才会产生死刑的情况,总体来说还是较为自由的,而且法律的各项规定并没有其他朝代那样严格,大体处于一种较为宽松的原始自由,法律的作用十分有限,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了元朝对于蒙古族人自由文化观念的一定重视。

不见于史不绝于口的四等人制

查遍元朝的全部历史,我们无法找到一丝一毫关于四等人制的明确记载,但在元朝的各种法律文献和史记典籍中,可以发现四等人制确实存在于元朝的现实生活中,从中可以体现出蒙古人的“自由”文化观念已经融入到法律制度中,四等人也成为元朝制度中最为特殊的体现。

1.处于上等地位的蒙古人与色目人

在元朝的各项制度与法律条文中,对蒙古人与色目人的待遇无疑是最高的。清代最早总结出元代四等人制的史官认为蒙古人是第一等,而色目人是第二等。近代史学家蒙思明认为蒙古人与色目人同属第一等。虽然这两种说法还存在着一些分歧与争议,但蒙古人与色目人属于元代社会的上等人是毋庸置疑的。

蒙古人与色目人在数量上要比处于下等地位的汉人与南人少得多,根据相关记载在元朝开国时只有50万蒙古人,但汉人与南人却有万之多。色目人主要指早年蒙古曾征服的西域、西亚、中亚地区流入的外来民族人口,数量上也完全无法与汉人相比,但这两类人享有的特权是十分广泛的。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全部腰肢都由以上两类人来担任,并且无需进行赋税和徭役。元代也举办过为数不多的十几次科举考试,蒙古人与色目人考试题目的相比于汉人的题目难度很低,所担任的职位都是重职要职,录取的数量也非常多,可以说当官的难度与成果在一开始就是不对等的,就算这样,科举制后来还一度被废除,断绝了汉人当官的唯一途径。

依仗家世、推举、恩荫的蒙古人与色目人可以轻易地谋到一官半职。涉及到兵权的相关职位,几乎全部有蒙古人担任,小部分由色目人担任,一律禁止汉人担任关乎兵权的职位。

蒙古人如果与汉人发生冲突致汉人死亡,只需赔偿一定的白银作为补偿并处以几十下杖刑即可,这种极度不平等的法律一直贯穿于元朝始终,甚至在某些年间愈演愈烈。在至元年间颁布了一系列新的法令,不仅严禁汉人、南人怀有兵器、马匹,甚至蒙古色目人与汉人南人发生冲突时不允许后者还手,整个朝中的汉人官员更是实际意义上万中无一的存在。虽然这些法令没过几年就被废止了,但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的种族差异还是根深蒂固的存在着。

法律上对于蒙古人与色目人的自由特权也是显而易见的。正常情况下,触犯盗窃之罪的人会被处以在身体上刺字的刑罚,但蒙古人与色目人都不在此列之中。如果有官吏敢于在蒙古人身上刺字,那么不仅会遭受到杖刑,还会将其在官员队伍里除名,并且将所刺之字去除。统治者对蒙古人与色目人越重视,蒙古人也就越来越肆无忌惮,彪悍的民风文化渗透到制度的各个方面,在具体的法律条例上体现的尤为全面与深刻。

2.处于人下人地位的汉人与南人

汉人不只是北方的汉族人民,也包括契丹、女真等民族。南人是曾经南宋治下的汉族百姓及周边地区少数民族的总称。他们虽然占据了元朝人口的绝大多数,但在社会地位上他们与蒙古、色目人相比起来天差地别。其他朝代虽然也存在着不同民族身处社会地位的差异,但元代绝对是民族之间差异性扩张的一个里程碑式的朝代。

科举制度曾一度在元代历史上被废除,后来虽然恢复了科举,但其对四等人考试的过程是分开进行的,每一等人录取的人数却是一样的。因为汉人、南人的数量要超过蒙古、色目人百倍以上,这种录取方式依旧不公平到了极点。而且考试科目及难度上与前两等人也有极大差别,纵观元朝的整个历史,能够在朝廷担任重要职位的汉人屈指可数,绝大部分汉人只能担任一些辅官或是微末小官。

在《元典章》中规定如果汉人、南人与蒙古人发生冲突致蒙古人死亡,汉人、南人不仅要以命抵命,还要查抄他的家产,作为埋葬蒙古人的赔偿。

其中对于汉人与蒙古人的通婚也有明确记载,虽然不禁止两族进行通婚,但婚俗形式基本以蒙古一方为主,而且也禁止了蒙古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婚姻,可以说汉人在社会生活的各种方面都受到了条条框框的限制。

蒙古文化对元朝制度的渗透

“烈火战车,蒙古声名大震。狂风暴雨,欧亚大陆沉沦。”这是现在诗人瑞人写出的现代诗歌《蒙古人》。蒙古人所建立的元朝政权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疆域最辽阔的国家,但其在制度上所表现出来的蒙古文化,却表现出了极强的排外心理,用绝大数汉人、南人百姓的“不自由”来彰显出蒙古人、色目人的“自由”,是历史发展的一大退步。

蒙古族是一个追求自由的民族,其中有很多积极的文化也产生了很多好的影响,对世界无止境的征服与开辟是他们的追求,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的种族特权是对蒙古“自由”文化的一种曲解,武力的强大并没有带给蒙古族足以匹配其武力的文化与制度。元朝也有很多制度流传至今依然在沿用,例如全国范围的行省制在当代仍然适用,与其他国家互利共融的贸易活动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中也值得深入学习。

但在法律与经济政策上,元朝将蒙古人置于所有人之上,成为一个特殊的特权阶级,在古代王朝中也出现了很多类似的体现,例如宋代的重文轻武,明代的士农工商等等都能体会到社会阶级在封建王朝的存在,但元代的四等人制同他们相比首先的弊端就是激化了蒙古人与汉人之间的矛盾。

文化的传播方式应当是以更加包容、更加潜移默化的去渗透,蒙古族在法律、思想、制度上的建树确实与汉人相比有着一定差距,但“天苍苍,野茫茫,风吹草低见牛羊。”的蒙古生活同样能感染很大一部分对蒙古文化的向往,狂野并不意味着落后,元代统治者颁布的很多政策与制度在对未来的前瞻性与思想的深刻性上还有所欠缺,也严重影响了元代蒙古文化通过制度进行传播。

总结

各地民族都有充满其民族风情的各类文化,中原的端午节、傣族的泼水节、蒙古族的那达慕大会,都通过其独有的文化色彩传播到更广的地方,不需要用国家的制度来标榜其民族的优越性,每个民族凭借其各具特色的文化风俗成为中华民族大家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篇以四等人制这一虽未见于史书,却是人尽皆知的制度作为主体,总结了元代在制度上阻碍蒙古文化传播的一个方面,成为了加快蒙汉矛盾爆发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华民族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共同组成的大家庭,中华民族的历史就是中国各民族相互交流、影响、促进的文化史,为形成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共同繁荣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元代的四等人制应当作为一个反面教材时刻为我们敲响警钟。

参考文献

1.《元代制度中的若干蒙古文化因素考察》

2.《元代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考述》

3.《政治统治维持与蒙古文化扩张——元代百年蒙古新字教育运动考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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