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国婚俗的转变贵族实行一夫多妻制,民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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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早期,周王室一统天下,各国纷纷以王室为尊,呈现出稳定又和谐的政治局面。但自王室东迁,周天子的权威一落千丈,大国争霸、兵戈相向。各诸侯国在行事中违礼僭越的现象到处可见,旧的等级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中,旧的宗法观念下的婚姻婚俗束缚了晋国,限制了其活动领域。于是从晋献公开始,晋国婚姻中便出现了华戎通婚、打破同姓不婚等诸多不循常例的行为,随处可见对宗法制的挑战。

在此背景下,晋国婚姻婚俗虽然在不断地打破宗法礼制的传统,但其也体现出了原始婚俗和宗法礼制互为补充的特点。同时,在贵族婚姻中较前代有了更为明显的一夫多妻嫡庶制。

而民间婚姻因资料缺少,无法直观叙述,故从贵族婚姻中进行推测。民间婚姻也应基于上层观念的转变而变化,所以,其在婚姻观念也会受到贵族婚姻观念的影响,体现出由自由婚向“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转变。

婚姻缔结存在对传统礼制的违背

宗法礼制的出现规定了社会各阶层的方方面面,其中婚姻礼制对贵族阶级的婚姻活动具有约束性。而在晋国婚姻婚俗中,对传统礼制违背主要体现在打破同姓不婚的行为。在原始婚俗中呈现出从同姓婚到同姓不婚的变化,但在晋国婚姻婚俗中恰恰相反,整体呈现出由同姓不婚的遵守与打破的转变。

当时人们认为同姓相婚,子孙不会健康昌盛,这与原始婚俗中同姓不婚原因相同。但结合春秋时期的时代背景,“其生不藩”已并非是同姓不婚的唯一原因。同姓或同一家族的人可以借宗法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同姓不婚”则可以建立本家族与异姓家族的利益联系。

作为宗法制的补充,同姓不婚的制度使异姓二族结成姻亲关系,扩大了宗族的势力,巩固政治统治,也使得宗族内部的家族秩序获得有力的支撑。因此,关于同姓不婚产生的原因,简单来说就是西周时期周王室出于政治利益的考量,希望用同姓不婚建立的姻亲关系来加强王室与各地诸侯国的联系,因此在礼制上严格了规范了同姓不婚的约束。

同姓不婚与宗法制相生相存,那同姓不婚被打破的根本原因就是宗法制度的衰落。诸侯各国之间开始了争霸战争,有新兴家族瞬息登上权力顶峰,就有权势大族一夜之间丧失政治地位。这些家族人员都随着时代的发展,实时调整争夺权力的策略,快速建立或分散家族体系。其后,随着人口的繁衍,虽为同姓,但彼此之间的血缘关系早就疏远。

在此背景下的晋国便率先打破同姓不婚的礼制约束。根据史料考查,在晋国早期的婚姻中,各诸侯可以说是严格遵守同姓不婚。到了春秋中期,尤其是晋献公之后,同姓不婚的礼制约束彻底被政治利益所冲击。

据《左传》《史记》所载的同姓通婚的史料共八则,主要为晋、吴、齐、鲁、卫五个诸侯国,其中晋国同姓相婚的婚姻关系出现时间最早且数量最多,有晋献公时期的贾女、狐姬姐妹、骊姬姐妹;晋文公娶周王室女;晋平公有四姬姓妻妾,又将公室女嫁于同姓的吴国。

原始婚俗与宗法礼制互为补充

原始婚俗之所以在历经数代可以遗留下来的原因是因为氏族观念的存在。在原始社会里,血缘氏族组织是最基本的社会单位,基于此形成了一系列与原始社会生产力和文明相对应的原始婚俗。

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各种原始制度逐渐消亡,但以氏族组织作为社会治理基本单位的制度却一直保留了下来,而氏族制度保留的基本方式是繁衍,那与氏族组织一起保留下的就是原始婚俗,但此时的原始婚俗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失去了最初的模式。

不管是母系氏族还是父系氏族、原始社会还是阶级社会,社会运行的制度是由居于社会最高地位的主导者所决定的,婚姻婚俗也不例外。春秋时期的社会虽经历了数代绵延,生产力的发展较之原始社会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男子处于社会支配的地位没有变。因此,拥有整个社会的男性统治阶级在制定婚姻模式时,基于自己的利益制把原始婚俗中有利的部分就理所当然的保留了下来。

这时的晋国到了春秋中后期,面对战争频繁、列国争霸的政治局面,其为了获得政治利益的最大化,开始频繁使用联姻手段来满足自己的利益。如献公通过战争获得骊姬姐妹是抢劫婚的遗存并延续了同姓婚;妻姊妹婚成为了标注多国联盟的同姓媵婚制,并基于结盟需求有了异姓媵和男性媵的存在;视女子为夫族财产的象征,便顺势继承了妻兄弟婚、收继婚。

又在宗法制的影响下,晋国诸侯早期均实行姬姜联姻,并且还有正统婚姻礼制下的“六礼”贯穿了整个春秋时期的晋国婚姻。可以认为,晋国婚姻婚俗是基于原始婚俗遗存,再结合宗法礼制演变成为了适应政治利益的统治阶级特权的存在。故而言之,晋国婚姻婚俗是原始婚俗和宗法礼制基于时代背景相互补充的存在。

贵族施行一夫多妻嫡庶制

对于一夫多妻制的起源根据现有资料难以准确追溯,但根据墓葬考古资料来看,在殷商时期已存在一夫多妻的现象。据安阳西北冈王陵的考察发现,王陵西区八座大墓内似乎只葬商王,但是这些墓中皆有人殉且随葬品丰富。

但殷商时期是否存在一夫多妻嫡庶制,无法查明,但一夫多妻的礼制到了西周时期结合宗法制的要求,便形成了完备的一夫多妻嫡庶制度。结合晋国墓葬资料,晋国公室延续周代婚姻礼制同样奉行的也是多妻妾制,且依照宗法制妻妾嫡庶分明。

晋国卿大夫和士阶层同样也实行一夫多妻嫡庶制。如赵衰先娶狄女叔隗为妻,回国后又迎娶晋文公之女赵姬。赵姬身份贵重但主动迎叔隗母子为嫡位,自己居于庶妻之位。有关士阶层的婚姻婚俗的记载较少,但从散见于各处文献中的“士一妻一妾”、“士有一妻二妾”等,可见士阶层确有妻妾,即也是一夫多妻嫡庶制。

自从男子在社会和婚姻中占据话语权后,一夫多妻制便顺势而出。但一夫多妻制度面临的首要问题便是生育的继承人较多,于是为了保证国家和家族继承的稳定性,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制便应运而生。所以可以认为,一夫多妻制是宗法制产生的推动力,没有一夫多妻制也就没有了与嫡长子制相关的宗法继承制。

民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观念出现

在周以前,夏商时代的婚姻存在大量的原始思想,对婚姻的约束也是逐渐才形成的。“周公制乐”使周代的婚姻婚俗逐渐摆脱了原始婚制,向着代表文明的一夫一妻婚制迈进。但是周代庶民本就继承了前人对婚姻的豁达民风,于是在婚姻方面较为坦率。

其次,因为地区经济政治发展极不平衡,为了达到和平统治天下的目的,统治阶级也必须“入乡随俗”,于是对民间的婚姻政策也较为宽放,也就有了“仲春之月,令会男女”、“奔者不禁”的规定,这些礼制规定到一定年龄还未婚配的男女必须相会交往,否则将会受到惩罚,这一规定便与之前所言的“周公制乐”有所相悖,这便是“周礼”对社会发展的妥协,说明了民间的婚姻处于较之贵族的不同的状态。

也可以认为,统治阶级的礼教思想还未严格地应用于民间。于是,在这种宽松的氛围中,就存在着男女两情相悦继而成婚的现象。

但随着礼教思想的转播,民间婚姻的缔结开始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把控,并逐渐占据着主导地位。父母是婚姻中承担着最终决定的人,他们坐在封建家长之位安排着子女的婚姻,子女没有自由的婚配的权力,也不可违背父母的意志,否则便会受到家族、社会舆论的指责。

其次,媒人在婚姻中也起着不可或缺的桥梁作用。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媒人地位不容小觑。可以认为媒人是男女家长对婚事意见的代理人,有时甚至能够决定婚姻的成败。晋国卿族婚姻之事尚且受父母影响,可见在晋国社会中“父母之命”对子女婚姻的控制。

这种转变的原因一方面是社会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与经济水平相适应的文化结果。婚姻的约束可以突显出社会的规范性,从此在婚姻关系上人类摆脱了类似动物性的特征,人口的繁衍也得到优化,社会得以稳定和向前发展。

另一方面,“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对婚姻的把控说明在当时的晋国乃至春秋时期,家长制对婚姻的束缚正在逐步形成。这种束缚强调的不是男女双方是否基于情感来建立婚姻关系,而是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否对整个家族利益的起到维护作用,婚姻当事人是否对家长制权力的绝对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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