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复习第22日

医师执业规则

(一)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权利《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②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③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医师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④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⑤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⑥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⑦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人们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参与意识、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患者权利实现的关键在于医师是否了解患者权利的内容,是否履行应尽的各项义务。

3.患者的权利医师服务的对象是人,是“权利”的集合体,因此医师必须尊重患者的权利,即作为患者应该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就是患者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1)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中明确指出:“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个体患病、残疾或衰老时,有权享受保障”,“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从法学角度理解,其包含生命权和健康权两方面内容。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生命非经司法程序,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

补充:健康权的两种定义。国内定义: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含躯体和心理健康两个方面。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将健康权定义为“享受可达到的最高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权利”。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①减低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②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③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和其它的疾病;④创造保证人人能得到医疗照顾的条件。健康权包括四个要素:①便利:有足够数量、行之有效的公共卫生和卫生保健设施、商品和服务,以及卫生计划;②获得条件: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面向所有人。获得条件有四个彼此之间相互重叠的方面:不歧视、实际获得的条件、经济上的获得条件(可支付)、获得信息的条件;③接受条件:所有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遵守医务职业道德,在文化上是适当的,并对性别和生活周期的需要敏感;④质量:卫生设施、商品和服务必须在科学和医学上是适当和高质量的。

(2)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其他组织或尸体的支配权。身体权与健康权既相互联系,又有严格的区别:①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健康权以健康为客体;②身体权侧重强调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健康权则侧重于身体功能的完整性;③身体权是公民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健康权则没有明显的支配性质。

(3)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是创伤性医疗行为排除违法性的过程和依据,是指患者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知情同意必须包括同意的能力、信息的告知、信息的理解、自由的同意四个要素。

(4)自主决定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被服务对象,在寻求服务的过程中,经过自主思考,就关于自己医疗问题作出的合乎理性和价值观的决定,并根据决定采取负责的行动。自主决定权是被服务对象权利中一种最基本的权利,是保障其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条件,是服务活动中权利制衡、防止医师滥用权利的重要因素,也是人道主义的重要内容之一。

(5)隐私权:是指患者不妨碍他人与社会利益,而在个人内心和身体中存在不愿别人知晓的秘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擅自公开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等病情,致使患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患者名誉权。由此可见,我国诸多的司法解释把隐私权归属于名誉权,将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视为侵害名誉权行为给予处理。

(6)名誉权:是指患者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依法享有的保有、维护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

(7)赔偿权:是指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有权向医疗机构提出过失所致的损害赔偿。

4.患者的义务主要有:①保持和恢复健康的义务;②医院规章制度的义务;③尊重医务人员人格与工作的义务;④与医务人员合作,积极配合诊疗的义务;⑤签署同意书的义务;⑥接受强制治疗的义务;⑦支持医学科学研究的义务;⑧交纳治疗费用的义务。

(二)医师执业规则

《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则: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使用规定药品器械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患者知情同意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不得索贿受贿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服从调遣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按规定报告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狭义医疗行为,是指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直接目的所实施的诊察、诊断及治疗或基于诊查、诊断结果,以治疗为目的所实施的处方或用药等行为之一部或全部的总称,也可称为治疗性医疗行为。

广义医疗行为不仅包括上述治疗性医疗行为,还包括:①不具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许多医疗领域的发展范围,已大大超越仅以诊疗为目的。例如针对无并发症孕妇提供分娩服务;仅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变性手术。②实验性医疗行为。也称人体临床试验,是指以开发、改善医疗技术及增进医学新知,而对人体进行医疗技术、药品或医疗器械试验研究的行为。③侵袭性医疗行为。由于人类对疾病认识的局限性,使得医疗行为有时会对人类造成一定不可预见的危险。许多过去被用于治疗疾病的药物、检查或手术方法,随着经验及知识的积累,被发现对人体并不都是有利的。所以,医疗本身带有某种程度的侵害性质,这也已为医学界所接受。如果此侵害性质超过诊疗所能产生的利益,则这种行为就属于侵袭性医疗行为。

(四)医师执业要求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3.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4.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家属同意。

5.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7.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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