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云南地区的主要婚俗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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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婚姻形式经历了血缘婚、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诸多阶段。西南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不同历史发展阶段。

解放前,云南的白族、彝族、傈僳族、佤族等少数民族盛行姑舅表兄弟姊妹优先婚配的习俗,有姑表婚和姑舅婚两种,现在已经被废止。

族外群婚现象的遗存——“串姑娘”

西南少数民族青年男女一种自由的恋爱方式,主要存在于景颇族、哈尼族、傈僳族等民族中。在过去,异性青年男女在未婚前,晚饭后可到由村寨建盖的公房中相聚,围着火塘弹唱,然后在公房中住宿。景颇族女儿长大后,父母便让她们各自另住一个房间,外村异性青年男子可以到姑娘家里访问,父母不加干涉。

妻姊妹婚、一夫多妻

在过去,独龙族中有妻姊妹婚、一夫多妻的现象,女方家几个姊妹先后嫁给同一个丈夫,认为可以和睦共处,并且财产不外流,亲上加亲。

永宁“阿注婚"

我国云南宁蒗自治县永宁纳西族残存的一种婚姻,是对偶婚在现代的遗存。阿注婚实行从妻居,妇女在家庭中享有较高的地位,财产继承与世系实行母系。

结交阿注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结交任何一种阿注关系必须遵守古老的惯例——族外婚。结交阿注主要取决于双方自愿,随时都可进行,相应地,阿注关系的解除也极为容易,如一方不接待或不拜访,就成为结束关系的理由。

这种婚姻在经济上没有必然联系,男方没有抚养孩子的义务,20世纪50年代以来,阿注婚逐渐由一夫一妻制所取代。

“不落夫家”,对偶婚的一种残余

亦称为坐家、常住娘家,是指新娘在举行婚礼的当天或第二、三天即返回娘家居住,居住娘家时间一二年至七八年不等,有的甚至十几年,一般怀孕后方回夫家长住。

“不落夫家”这一习俗是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重要表现。不终天家一般与婚前社交自由并存,女方在坐家期间一般都享有社交自由。

妻方居住

布朗族结婚后夫妻住女方家,白天男子回自己的家劳作,等到三年期以及生儿育女后,夫妻挑选一个好日子一起回夫家。哈尼族、景颇族、佤族、傣族等民族都有过这类似的习俗。

抢婚

原始社会的一种婚俗,亦名“掠夺婚”。即由男子通过掠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过去景颇族、傣族、阿昌族等民族中曾流行抢婚习俗。抢婚作为一种婚姻仪式,比较简单,所需要的彩礼也很少,多为家境贫寒者所采用。

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是西南少数民族基本的婚姻形式,但是恋爱、定婚、结婚仪式,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独特方式。

大多数少数民族恋爱都比较自由,如白族的“绕山林”和彝族的火把节都是青年男女寻觅意中人的好时机。

现在,那些旧的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部分婚俗已经消失了,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观念已经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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